關于建筑幕墻施工有關問題的復函
類別:公司新聞日期:2011-03-21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洪建發[2007]108號 關于轉發省建設廳《關于建筑幕墻施工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各縣區(含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建筑施工企業:日前,我委就建筑幕墻施工是否需要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已專題請示江西省建設廳。省建設廳非常重視,及時予以批復。現將省建設廳《關于建筑幕墻施工有關問題的復函》(贛建復[2007]1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會。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江 西省 建 設 廳 贛建復[2007]11號關于建筑幕墻施工有關問題的復函 南昌市建委: 你委《關于建筑幕墻施工是否需要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請示》(洪建字[2007]3 5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一、建筑幕墻施工屬于建筑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建筑外墻由結構墻體和外墻飾面兩部分組成,結構墻體屬建筑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外墻飾面屬于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墻屬于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工程,分為玻璃幕墻、金屬幕墻、石材幕墻等,其施工均屬建筑活動。二、從事建筑幕墻施工的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獲取相應資質,方可從事建筑幕墻的施工。 三、從事建筑幕墻施工不需要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施工單位購買的建筑材料,幕墻工程組成材料(如鋁塑板、面板、玻璃、鋁合金型材等)、構配件等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定要是合格產品,如發現購買的產品屬不合格的產品,應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施工單位從事建筑幕墻的加工組裝、安裝等活動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屬于《產品質量法》所定義的產品。因而,建筑幕墻施工活動不屬于《產品質量法》所調整的對象。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站要依法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凡是與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規定不一致的檢測數據,一律不能作為質量監督的依據,并應對進入施工現場依規要進行二次檢測的材料加強檢測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加強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 五、金屬門窗工程、防腐保溫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等類似情況同樣適用本復函。 特此函復。 江西省建設廳二00七年八月五日 主題詞:建筑幕墻 生產許可證 復函 抄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工程質監總站、 省建設市場督查站 江西省建設廳辦公室 2007年8月5日印發 共印36份